五、那么,什么是心理学意义的“变态”?
★我理解的“变态”,是行为之长期或极端的异常。其来源于心理的障碍、精神的反常。其行为的过程偏离甚至违反了人类的规律。其所造成的结果,可能自残或伤害社会他人。
使用英语的国家有“变态心理学”,欧洲国家有“病理心理学”,虽然学科命名不同,研究的侧重点和方法也不同,但研究的是同一对象。它们同是心理学的分支。
由此可见,心理学认为,变态是心理发生的病变。
六、有人说李敖、王朔、宋祖德是变态,你认为?
★社会心理学提到的社会偏见心理有“刻板效应”、“晕轮效应”。任何人一成不变,一味否定或者反对,如果排除其内在的和可见或不可见的图谋,那么,即使一时间、一时段不至于危其自己的身心,但久而久之,难免不是偏执狂。但是,这狂人永远不会改变自己的偏执言论和行为。因为,他们绝不承认自己有严重的不可理喻的心理问题,而却认为别人都是问题,这和精神分裂症患者认为自己是正常人,而其眼里所看到的我们才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无异。
七、你认为马加爵、邱兴华是变态吗?
★是的,所有杀害他人的人,无论有怎么样的客观的理由,哪怕是极具值得同情的理由,其自身的心理障碍,即使在事前事后的司法鉴定没有精神病,但是事发的过程则是心理障碍的爆发,是心理变态的典型表现。所以法庭辩论时争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实际是变态时间的歧义。
八、有人认为嫖娼所获得的快感、强奸所获得的快感大于夫妻性生活。你怎么样解释?
★首先,嫖娼与强奸,完全是不同的性质。应该严格区别。因为问的是性快感问题,所以我们不谈法规的问题,也不谈论道德问题。
嫖客的性快感,如果不排斥或者不认为卖淫者身体和心灵的不洁的话,如果不考虑自己所花费的金钱的性价比的话,如果卖淫者不是应付了事的话,那么,可以肯定,无论嫖客是男人还是女人,其所获得的快感都远大于其在夫妻性生活中所获得的心理感受。
这是因为:一,彼此是陌生是,有一定的神秘感,神秘感会引诱人类去探密。二,不受夫妻“规范”的约束,嫖客可以为所欲为,从而达到或者寻到原始的动物的性快感。三,卖淫者对性的驾轻就熟,为了获得买家的欢心,获得更多的报酬,得到长期的客户,会在性的体位、方式、形式、方法,各方面使出伎俩,这是夫妻性生活所不可比的。
男性的卖淫者之所以价格高过女性卖淫者,这不仅须要女嫖客具备更多的金钱和物质来保养男性卖淫者体力和精力,也更须要男嫖客用更多的金钱和物质来换取男性卖淫者除生殖器外的身体部位作为性的发泄处。
强奸如果不是以意志,而是以生殖器的强迫,那么能够得逞的,只能是男性强奸女性。施暴的男性,因为女性的反抗而获得甚至比性器快感更强大的“征服心理”的满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男性强奸犯会在得逞一次以后,屡屡再犯的心理原因。
因为谈到强奸,这里,我附带一句,性虐者,无论是施虐者,还是以受虐为享受者,即使是自虐,都一定是性心理变态者。虽然,他们因为自愿和不影响他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未必犯法,但这是违背了人类,甚至动物的自然世态的。
当然,我还得对问题的提出作稍微的纠正:夫妻的性生活不仅仅是性交,还应该是男女两者在共同生活中体验性别特征的优缺点,在互补感受性别个自己带来的好处,还应该是相互间的性感欣赏。
九、你对嫖娼与强奸谈得如此深入,是否是亲身的体验?
★你应该将类似的问题去问医生:“你得过梅毒吗?你一定是自己得过,否则,你不会把我的梅毒治得这样好。”
2007-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