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恶名的参行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31日 来源:春秋农事 原创作者:拾穗居士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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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记自己于法庭上承认恶名,以及因此之后受罪的真实之前,我先讲述一则看来的故事。
故事是这样的:
某寺珍藏一串念珠,乃佛祖曾经戴过。供奉所在,仅住持及其七弟子悉知。
就在住持认定七弟子个个皆有慧根,将来接受衣钵都必光大佛法之时,那串念珠竟然不见了。
住持无论以“物归原处,即不追究,佛祖无怪”,或许诺“承认者,珠归之”,所应皆否。
又曰:“既此,僧净自出山门,而收有者续修行。”
六弟子于是拜别,心情舒畅。
住持问留下:“念珠在?”
此徒坚称:“从未取。”
“未取却要背偷窃之名?”
“不忍连日来之相猜互疑,这才自决一人承认,以解脱其他。”
住持自怀里取出那串念珠,笑,欲传予。
却听站立的合十道来:“阿弥陀佛!念珠还是大和尚留着的是,弟子心间有佛,自然念珠在的。”
这故事我参过无数来回。
次次或境遇不同,或际遇参差,都会有不一样的感悟。
既莫衷一是,又衷衷皆是。
佛教的修行,参的是生死的般若,解脱的智慧,而这则故事却要说明哪些——
现实的解脱吗?
别人的解脱吗?
一了的百了吗?
还是还有其它?
住持的抉择方式,与其言“智”,弗如是“邪”;“慧”是肯定荡然无存,甚至真造了恶孽呢!
现在,我来讲离婚的事。
时间直接推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中页。
我被告上民事法庭,原告主诉离婚的理由其中之一是我的“生活作风问题”,证据是:我与女子甲在鼓山合影、送照片给有夫之妇乙、还写有许多爱情诗。
当审判员问询我的时候,所有一切我都默认,没有借口,不作推脱,更无反驳。
理由很简单——不要再扯到任何一个纯洁的她人。
所以,最后出来的离婚《判决书》里,恶名就如原告所愿加害于我。
由此,我想象出山门后的弟子们。
至于我受了哪些罪,这里就不说了。
因为能因为我一个人的承担“罪”,别的无事生非也就化解了去;因为宁肯自己被捆绑,从而换取别人本来的不羁,我特别感受留在山门之奈何。
说到这里,听者能清楚了我说的是怎么一回事了吗?
顶多是个大概的轮廓。
是我故意不要说清楚的呢!
因为与此事有关的女人,都已故,她们已经不能再说。
对于只能在地下缄默,无口以辩的亡人,只我单方面说,对于她们则是不公平的。
虽然,我说的是真事,而不是故事。
因为其人已不在,到现在,我且健在,这不就足矣?又还有什么必要非要说清楚不可的?
那僧的故事,已经清楚地告示予我:世界万事,就佛门在理,罪名的孽障的糊涂,反而应当凡人清楚地参行。
禅说的故事,参多少回,觉悟来的,未必就一样。
2014-03-31